第一章 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使我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教育工委《实施意见》和学校《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学院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开展,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保证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根据分工,对所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学校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副院长、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系统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职和下属单位的党政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九条 纪委负责全院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委员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和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工作的目标和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并对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三)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四)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工作中的各项制度,经常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纪委的责任
(一)协助学院党委和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工作,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二)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有关的规定、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工作。
(三)查处对有关领导干部、党员的信访举报和违法违纪案件。
(四)协同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五)做好对有关日常工作的执法监察,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各直属单位的责任
(一)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根据党风廉政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并具体组织实。
(三)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四)结合本部门工作,对下属工作部门开展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所负责的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并按照党风廉政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组织力量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按时作出部署,组织开展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组织。
(三)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督促。对所分管单位或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按照党风廉政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对象执行。
(四)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规定的行为。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的责任;在责任对象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根据组织要求,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如实讲清问题,并接受组织处理;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不足的方面应及时改正。在责任对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将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组织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批评督促。
第十八条 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组织部门考察选拔干部时,负责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被考察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查明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凡属本意见第六章所列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两个党政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单位、部门或人员的,其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同单位、部门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罚则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第二十五条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学校、集体资财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掩盖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意见和建议的。
第二十七条 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党政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院纪委负责解释。